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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司法解释保管合同的保管费是多少

2018年11月18日  广州专利被告律师   http://www.shmsslaw.com/

保管合同是民法、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有名合同,因此在实际生活中签订了保管合同,双方都要受到合同以及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规定的约束。那么保管合同的司法解释保管合同的保管费是多少今天,大律师网小编就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保管合同的费用如何确定

关于保管合同的费用,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保管合同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类。有偿保管合同的寄存人有支付保管费的义务,当事人对保管费用没有约定或不明确的,也无法达成协议的,依合同的意旨和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的,保管推定为无偿。

无偿的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无须支付给保管人报酬,但应支付保管人支出的为保管所必需的费用。保管费用是指是保管人在履行保管义务中为保管支出的必要费用,如修缮费、饲养费、治疗费以及设置保管场所,雇佣看管人,保险费用,税捐,在不可归责于保管人的火灾中,保管人为抢救保管物所支出的费用等等。

所支出的如果不是金钱,应以市场价格折算成金钱。如保管人因支出保管费用而负担债务时,可以请求寄存人代为清偿。债务未至清偿期,可以请求寄存人提供担保。保管费用不能请求预付,除非寄存人于保管人已有约定。对于保管不属于必要的支出,可以适用于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

有偿的保管合同中,寄存人除应当支付上述的保管必需费用外,还应依约定支付保管人报酬。在一般情况下保管人自得依合同的约定请求报酬全额。如果保管合同因不可归责于保管人的事由而终止,保管人可以就已经履行的保管部分请求报酬。保管合同因可归责于保管人的事由而终止的,保管人不得再就已履行的部分请求报酬,但仍可以请求

文章来源: 广州专利被告律师
律师: 孙大勇 [深圳]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电话:0755-26224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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