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上海专利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商号权的法律保护包括哪些
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商号权是指商业主体对其注册取得的商业名称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具有精神财产权属性。依世界通例,都确认商号权的排他性和专用性。商号权人可依法使用其商号,且有权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并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对于商号权的转让,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商号一经登记,商事主体便拥有了商号权,就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1、商号的保护范围。
商号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商号权的效力范围。规定商号必须登记的国家对商号的保护只限制在已登记注册的商号,在此范围内商号权人享有商号专用权并可对抗第三人。在我国,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企业名称都需登记,可见我国只对登记注册的商号予以保护。
2、商号侵权行为。
所谓商号侵权行为是指同一地区的同业竞争者以不正当竞争之目的使用他人相同或类似的商号的行为。构成商号侵权行为的要件如下:
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同一地区的同业竞争者,驰名商号除外。
行为人必须是使用了他人的商号。只有使用了他人的商号才能导致商号权被侵害。
行为人使用他人的商号导致其与他人的营业被误认。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有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如何判断侵权行为人是否具有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呢一般而言对不正当竞争目的的确认可以根据侵权人开始使用该商号的时期、使用地区、使用方式及公众是否对两者的营业产业误认或混淆来证明。如果他人在同一地区,在同一种营业上使用同一商号,则推定该他人有不正当竞争之目的,此时举证发生转换,由该他人负举证,只要他不能证明自己使用该商号无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就必须停止使用该商号。
3、关于商号保护的法律规定。
对商号的保护,许多国家采取的是商法与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一起保护的方法,如日本。商法与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对商号的保护虽有一致的地方,但两者互为补充。商法是根据主观条件来保护商号,即商号侵权人主观上有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它保护的商号不以驰名为条件,而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不以主观条件宋保护商号,即使他人非以不正当竞争之目的使用商号,也可要求其停止使用,并且它所保护的商号以驰名为条件。
提到商号,很多人可能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企业的商标。由于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根本就没有任何的规定,所以说,在这里也无法给大家提供关于商号的一些法律知识了。在我国,商号和商标基本上是同类的,至于其他国家对商号权的一些法律保护,在我国内地也没有任何效力。
一、知识产权中保护期限都是多少钱
知识产权中保护期限内需要收取多少钱,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应当由知识产权拥有者与使用者进行协商决定。专利权,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我国于1984年公布专利法,1985年公布该法的实施细则,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使用、收益、处分其发明创造,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专利权具有时间性、地域性及排他性。此外,专利权还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专利权是两权一体的权利,既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
专利权的取得须经专利局授予。
专利权的发生以公开发明成果为前提。
专利权具有利用性,专利权人如不实施或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有关部门将采取强制许可措施,使专利得到充分利用。
二、知识产权中保护期限所享受的权利
实施许可权
它是指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并收取专利使用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转让权
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标示权
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的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越来越正规,涉及主观知识产权的保险期限内,其它公司或者个人需要使用的,必须交纳一定的使用费,但具体的标准由双方协商,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还可以出现免费授权的情况下,双方应当在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后再对授权费用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