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勇,广州专利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侵犯商业秘密需要承担的行政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3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时,对侵权物品可以作如下处理:
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人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二、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民事
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是一般民事侵权的特别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十种主要的民事,对于信息的侵权可以适用六种主要的:
1、消除危险:指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消除即将发生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扩大披露、使用的危险。
2、返还财产:指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体现商业秘密的有形物品或者相关权利。
3、排除妨碍:指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销毁、清除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有形物品。
4、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如果影响了原告的名誉、信誉或者声誉,被告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
5、停止侵害:这是一种主要的侵权,指法院判令被告承担的停止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
6、损害赔偿:这是对原告主要的救济方式,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三、被侵犯商业秘密怎么维权
第一,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如果此前企业与侵权人之间签订了《合同》,并且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向当地仲裁机构或者双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没有仲裁协议的,不能申请仲裁。有仲裁协议的,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不能就同一纠纷事件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之间因劳动争议引起的纠纷或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期限未满,擅自跳槽,带走企业商业秘密,侵犯企业利益的,企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人的不正当行当行为侵犯,可以按上述规定,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据。
第三,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刑法》、《民法通则》、《技术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要弄清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一般讲应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订立合同的,应向被告所住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协商解决。
商业秘密纠纷属民事纠纷,企业单位的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与侵害人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害并做适当赔偿,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以上就是整理得关于侵犯商业秘密需要承担的行政的相关内容,当我们侵犯了他人的商业密码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和民事的,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还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若他人侵犯了我们的商业秘密,我没呢也可以采取合理的办法进行维权。
原告如何证明存在商业秘密
在商业秘密的侵权诉讼中,原告应首先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要从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即秘密性、经济型、实用性和保护性等方面来证明,包括:
1、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
2、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的秘密性;
3、获取商业秘密的合法途径;
4、获取商业秘密的投入和成本;
5、商业秘密对其经营活动的经济价值以及对其竞争者的价值;
6、商业秘密的实际使用状况;
7、保密措施及实施程度。
可以通过哪些合法途径获得商业秘密的证据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如果被告能举证证明原告所称的商业秘密由其通过合法手段获得,则由原告承担败诉。相反,若被告对这些内容举证不足,则可推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所谓的合法手段获得,包括:
1、独立开发获得;
2、反向工程获得;
3、合法购买获得;
4、合法接受许可;
5、从公开使用或公开展出观察获得;
6、从公开出版物获得;
7、从其它公开渠道获得;
8、原告对有关行为的默许;
9、其他善意获得商业秘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