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勇,广州专利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款中提到,商业秘密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具有实用性;
4、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商业秘密的分类
商业秘密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秘密。
1、技术秘密是指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2、经营秘密是指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
三、什么情况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四、什么情况能认定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签订保密协议;
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如何承担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主要是为了防止侵权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更大的损失,一般是在法院对侵权诉讼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以后才采取的救济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2条的规定,对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如果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能够证明以下几点,法院也可以应权利人的申请在诉讼前诉讼中先行作出停止侵害的裁定:原告初步证明被告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如不停止侵权行为,将对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停止侵害不会给被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要求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的权利人应当提供担保。
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一种常见的经济补偿方式,要求商业秘密侵权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对权利人的损失予以补偿。《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一般不适用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方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九条中规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一般不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形式。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有哪些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
2、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所谓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所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如果将该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构成双重侵权;倘若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获悉了商业秘密而将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可能是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权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擅自公开,或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即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
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怎么处理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即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给被害人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承担的民事主要分为违约和侵权。《合同法》对承担违约作出了相关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承担侵权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三种,其中赔偿损失是最主要的方式。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即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侵权物品,或责令监督返回,或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
3、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即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仅如此,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企业行为,作出了对法人犯罪适用双罚制的规定,单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同样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为准。为大家带来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如何承担的相关知识。若大家还有其他疑问亦或是其他问题,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