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勇,广州专利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虽然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并非强制的要求,但是著作权登记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作为软件得到重点保护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2 作为税收优惠的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对软件产品的税收优惠有详细的规定。该通知并不要求强制登记,但是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3 作为技术出资入股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现在有的地方更规定软件可以作价100%以技术出资的规定。不过一般都要求软件著作权应当取得登记。
4 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和用户证明。”这里的登记可以理解为著作权的登记,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以软件申请技术成果应当递交软件登记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与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改编者对改编后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该著作权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即行使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具体而言,改编者对于改编作品仅享有消极意义上的著作权,即制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改编作品的权利,而不享有积极意义上的著作权,即不得自行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改编作品。这是因为,根据原作品改编的作品同时包含原作作者和改编作者的智力成果,任何对改编作品的使用,也必然同时构成对原作品的使用。因此,对改编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或任何对改编作品的使用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均应征得改编者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不仅侵害改编作品的著作权,还将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
我们可以联系去年琼瑶诉于正侵犯其著作权案,来看清这个问题。
琼瑶认为于正未经她许可擅自采用她作品核心独创情节进行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宫锁连城》,而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琼瑶认为她的作品全部核心人物关系与故事情节几乎被完整套用于该剧,这严重侵害了她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摄制权。
首先,剧本《宫锁连城》作品涉案情节与琼瑶作品《梅花烙》的整体情节具有创作来源关系,构成对《梅花烙》改编的事实,而在本案中,鉴于电视剧《宫锁连城》就是依据剧本《宫锁连城》摄制而成的,二者在内容上基本一致,故该摄制行为依然属于琼瑶享有的摄制权的控制范围内,他人基于琼瑶的独创性内容进行电视剧摄制时,需获得琼瑶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将构成侵害琼瑶作品摄制权的行为。未经琼瑶许可摄制电视剧《宫锁连城》侵害了琼瑶享有的摄制权。根据我国侵权法的相关规定,于正与上述4家公司依法应就共同侵害琼瑶作品摄制权的行为承担连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