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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作品著作权权利包括哪些,保护期限是多久 侵犯著作权罪认定的两个问题

2022年1月16日  广州专利被告律师   http://www.shmsslaw.com/

  孙大勇,广州专利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舞蹈作品著作权权利包括哪些,保护期限是多久

  在实践中,自然人创造的舞蹈作品也可以申请著作权登记,那么舞蹈作品著作权权利包括哪些,保护期限是多久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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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著作权法对许多知识成果都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自然人创造的舞蹈作品也可以申请著作权登记,舞蹈作品登记后就受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那么舞蹈作品著作权权利包括哪些,保护期限是多久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舞蹈作品著作权权利包括哪些,保护期限是多久


  《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表明表演者身份;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综上所述,舞蹈作品的保护期限取决于其是由公民还是法人申请登记的,公民的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单位的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二、侵犯舞蹈著作权怎么赔偿


  原则:


  第一,规定了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将从经济上维护著作权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所付出的代价,提高了著作权人保护自己权利的积极性。


  第二,是增加了法定赔偿额度。吸取外国和地区的有益的经验,如,我国台湾;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可以在实际损失、非法所得、法定赔偿额三者之间选择一种赔偿方式。


  计算方式有三种:


  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计算;


  以侵权人违法所的计算;


  法定赔偿,由法院根据情况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这三种计算方式是有顺序的,第一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计算,第二以侵权人违法所得计算,第三进行法定赔偿。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舞蹈作品著作权权利包括哪些,保护期限是多久的相关内容。综上,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侵犯著作权罪认定的两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继2004年12月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在2007年4月又共同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对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继2004年12月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在2007年4月又共同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对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标准、罪名认定、刑罚裁量及诉讼形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由此解决了审判实践中的不少疑难问题。但是,目前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值得关注和进一步研究。

  一、关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理解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所以,正确适用该罪需要准确、恰当地理解;未经许可;的含义。学界通说观点认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属于;未经许可;:行为人在任何时间都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许可使用期限届满之后的行为;行为方式和数量等超出授权许可范围;伪造、涂改权利人授权许可文件,伪造计算机软件授权许可文件或者对真实文件进行涂改的。也有学者提出不同看法,认为根据刑法解释的;合法性原则;、;以政策为指导原则;、;合理性原则;,对侵犯著作权罪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含义,应作限制性解释,才符合立法原意,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政策,符合法理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即只有在未经任何法定、约定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他人作品,社会危害后果严重的行为,才是刑法防卫和打击的对象。笔者认为,理解侵犯著作权罪中;未经许可;的含义,应结合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其作品的,大致有6种情形: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权利限制的12种情况,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而使用的,是对作品的合理使用。符合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4种情况,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而使用的,是对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根据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由著作权主管机关颁发强制许可证授权许可使用作品的,是对作品的强制许可使用。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期限内,未经著作权人批准,擅自改变使用方式、增加使用数量、改变复制地点等而使用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期满后,原使用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再次使用作品的。不存在上述任何法定、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的。比较上述6种情形,前3种情形虽然使用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因为其系依照法律规定而使用,显然要排除在侵犯著作权罪中;未经许可;的范围之外。从实践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最常见形式是出版权许可合同,又称出版合同。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对此有专门规定,要求出版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且这种出版合同带有版权转让性质。由此笔者认为,著作权许可合同对作品使用的授权许可,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许可;,更应当是侵犯著作权罪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中;许可;的含义。所以,不存在任何出版合同的第6种情形,显然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中;未经许可;的范畴。这里的主要问题是,第4种和第5种;未经许可;的情形,是否符合侵犯著作权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第4种情形又叫增加复制行为,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增加了使用数量、改变复制地点及使用方式等。对其能否作为犯罪处理,学界一直有争议。不少学者认为,著作权许可合同期限内,未经著作权人批准而增加或改变复制数量、地点和方式的行为,属于知识产权领域的民事违约侵权,不应纳入刑事犯罪的范畴。笔者理解,在第4种情形中,行为人实施的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行为,有着明显的不可控性,实践中往往还伴随着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伪造计算机软件授权许可文件或者对真实文件进行涂改等行为,可以说其有着与未经任何授权下的行为相当的潜在社会危害性。所以,《解释》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界定为;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换言之,上述第4种情形已被司法解释归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

文章来源: 广州专利被告律师
律师: 孙大勇 [深圳]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电话:0755-26224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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